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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划定食品企业责任边界,严管贴牌、特许经营等行为

2025 年 12 月 12 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(总局令第 113 号),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,首次将商标许可、特许经营、贴牌生产等委托模式纳入统一监管,从资质、合同、流程、监管四方面筑牢食品安全防线。

一、适用范围:明确 “哪些行为算委托生产”

办法界定,食品委托生产指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,从事食品全部或部分环节生产并交付产品的行为,包括但不限于:

  • 传统贴牌生产、来料加工;

  • 以商标许可、特许经营模式开展的食品生产(如连锁品牌委托工厂代工);

  • 仅委托部分生产环节(需完整工艺的食品除外,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)。

二、委托双方资质 “硬要求”:谁能委托?谁能代工?

委托方

  • 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,或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;

  • 具备监督受托方合规生产的能力(如驻厂监督、抽检能力);

  • 不得将需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拆分委托。

受托方

  • 需取得对应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,许可证品种明细含受托产品;

  • 具备与受托产品匹配的生产能力和食安保障能力(如检验设备、管理制度);

  • 不得超许可范围、超产能接受委托。

三、全流程监管:从合同签订到产品召回的 “6 个关键环节”

  • 合同签订:需订立书面合同,明确原料采购方式、监督频次、食安事故处置责任等,禁止通过合同或商标许可、特许经营协议免除食品安全责任。

  • 资质查验:双方需互查对方资质(如许可证、备案凭证),查验记录保存至最后一批产品保质期后 6 个月(无保质期则保存 2 年)。

  • 信息报告: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,双方需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监局报告(内容含企业信息、产品类别、合同期限),变更或终止时需 10 日内补报。

  • 标签标注:预包装食品标签需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 + 受托方的名称、地址,名称前需注明 “委托方”“受托方” 字样(如 “委托方:XX 公司;受托方:XX 工厂”)。

  • 生产监督:委托方可驻厂、巡查或用信息化手段监督,重点查原料控制、生产关键环节、检验记录等,监督记录需双方确认留存。

  • 召回义务:若产品不合格或存食安风险,委托方需牵头召回,受托方需配合,不得拖延或拒绝。

四、监管与罚则:跨区域协同 + 信用惩戒

  • 属地监管:市监局将委托生产纳入日常检查,重点查资质、合同、标签、检验记录等;双方不在同一区域的,发现问题需跨区域通报、协同处置。

  • 信用管理:企业违法情况将记入食安信用档案,影响其生产经营许可、招投标等。

  • 违法处罚:未履行报告义务、免除食安责任等行为,最高可处 10 万元罚款;超范围委托 / 受托、未查验资质等,处 5 万元以下罚款。

五、核心意义:破解 “贴牌甩责” 难题,守护舌尖安全

此前,贴牌生产、特许经营等模式因责任模糊、监管空白,常出现 “委托方不管生产、受托方偷工减料” 的问题。办法通过明确责任边界、强化全流程监管,既能规范行业发展(如推动代工厂合规升级),也能让消费者清晰知晓 “谁委托、谁生产”,为食品安全再加一道 “防护网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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